移動到内容區 移動到主頁 移動到簡介 移動到職責及組成 移動到相關法律 移動到申請手續 移動到宣傳推廣 移動到下載 移動到相關連結 移動到使用及私隱條款

司法援助委員會

A A A
打印此頁
列印
如有查詢請致電:
2853-3540
菜單

申請手續

申請資格

1)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非具營利目的之法人,如屬經濟能力不足,均可提出申請。
2) 
基於下列任一情況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者,如屬經濟能力不足,亦可提出申請:
(一) 具有外地僱員身份者;
(二) 獲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當局承認難民地位者;
(三)  獲第4/2003號法律第八條所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特別許可者,例如在高等院校就讀課程的外地學生等。
 
 
 
3)  按照其他法律規定有權獲得司法援助者。

*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的金額,如不超出法定限額,視為經濟能力不足。按照第2/2013號行政法規,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為32萬澳門元(可使用模擬計算機作初步計算)。

 

遞交申請

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6樓司法援助委員會接待處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透過填寫由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供的申請表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遞交的文件

個人

1)  申請人及家團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  上述人士自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計的過去一年的收入證明副本(例如:糧單、僱主發出的薪酬聲明、職業稅憑單等);
3)  上述人士自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計的過去一年的銀行帳戶和電子錢包資料副本;
4)  資產及其相關價值的資料副本(例如:不動產、車輛、保險、有價證券等);
5)  上述人士所簽署的許可查閱其銀行帳戶及其他可支配財產資料的同意書;
6)  支持訴訟請求或必要仲裁請求的文件或資料
7)  地址證明。
 

法人

1)  申請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在該局存有法人登記紀錄的證明書;
3)  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團章程副本;
4)  自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計的過去一年銀行帳戶資料副本;
5)  資產及其相關價值的資料副本(例如:不動產、車輛、保險、有價證券等);
6)  許可查閱銀行帳戶及其他可支配財產資料的同意書;
7)  支持訴訟請求或必要仲裁請求的文件或資料
8)  地址證明。


備注:

1. 持生效且能正常被讀取資料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已於一戶通綁定電子身份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可無須提交該身份證的副本;
2. 提交文件副本時須帶同相關文件正本,以便核對;
3. 如申請人不提交許可查閱其本身和家團成員銀行帳戶及其他可支配財產資料的同意書,司法援助的申請將不獲批准;
4.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有義務如實申報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擁有的收入和資產。
 
 

費用

免費

 

審批時間

一般情況下,委員會在接獲申請並收到所有文件和資料之日起計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如有需要,有關期間可延長十五日。
 

模擬計算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