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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及組成

職責

司法援助委員會的職責為行使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及有關補充性法規所規定的職權,包括批給及廢止司法援助申請、對司法援助申請人的經濟能力狀況作出調查和核實、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就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以及補充性法規的適用發表意見及編製年度報告等。



組成

司法援助委員會由最多七名的單數成員組成,並由一名秘書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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