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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

申請資格

1)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非具營利目的之法人,如屬經濟能力不足,均可提出申請。
2)  基於下列任一情況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者,如屬經濟能力不足,亦可提出申請:
(一)  具有外地僱員身份者;
(二)  獲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當局承認難民地位者;
(三)  獲第4/2003號法律第八條所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特別許可者,例如在高等院校就讀課程的外地學生等。
3)  按照其他法律規定有權獲得司法援助者。

*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的金額,如不超出法定限額,視為經濟能力不足。按照第2/2013號行政法規,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為32萬澳門元(可使用模擬計算機作初步計算)。



遞交申請

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6樓司法援助委員會接待處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透過填寫由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供的申請表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遞交的文件

個人

1)  申請人及家團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  上述人士自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計的過去一年的收入證明副本**(例如:糧單、僱主發出的薪酬聲明、職業稅憑單等);
3)  上述人士自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計的過去一年的銀行帳戶和電子錢包資料副本;
4)  資產及其相關價值的資料副本*(例如:不動產、車輛、保險、有價證券等);
5)  上述人士所簽署的許可查閱其銀行帳戶及其他可支配財產資料的同意書**;
6)  支持訴訟請求或必要仲裁請求的文件或資料;
7)  地址證明。

法人

1)  申請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在該局存有法人登記紀錄的證明書;
3)  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團章程副本;
4)  自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計的過去一年銀行帳戶資料副本*;
5)  資產及其相關價值的資料副本*(例如:不動產、車輛、保險、有價證券等);
6)  許可查閱銀行帳戶及其他可支配財產資料的同意書**;
7)  支持訴訟請求或必要仲裁請求的文件或資料;
8)  地址證明。

*提交文件副本時須帶同相關文件正本,以便核對。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須提交同意查閱銀行帳戶及其他可支配財產資料的同意書,否則,有關申請將不獲批准。



費用

免費



審批時間

在接獲申請和收到所有文件和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但有充分理由,則可延長最多十五日)。



模擬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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